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防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一)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二)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我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实行“市级督查、区级日常检查"的总体模式。
第四条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制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的督查方案,并对各区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第五条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制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总体方案和具体的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指导、督促和协调辖区内的街道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及其所辖街道中队组织的年度检查应至少达到以下指标:
(一)对于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发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各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每个季度检查单位数量至少应分别达到各类单位总数量的四分之一,年度覆盖率应达到1 0 0%。各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所辖街道中队每个月检查单位数量至少应分别达到各类单位总数量的三分之一,季度覆盖率应达到100%。
(二)对于其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根据其实际情况,通过分类、分级、分重点等方式,确定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及其所辖街道中队日常监管的具体指标。
第七条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建立和完善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基本信息库,并根据已确定的日常监管具体指标实施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还应指导、督促和协调辖区内的街道做好相应的基础工作。
第八条 各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及其所辖街道中队在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应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等执法文书,发现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落实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